上海精准发力推“双减”

   日期:2021-08-25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1年08月25日第1版    浏览:222    评论:0    
核心提示:上海市长宁区适存小学学生在学习尤克里里。 谈乐达 摄■“双减”在行动 地方实践█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

上海市长宁区适存小学学生在学习尤克里里。 谈乐达 摄

■“双减”在行动 地方实践

█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专项

█各区党委和政府不得以升学率特别是“名校录取率”评价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8月24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9个全国试点地区之一,上海全面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对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用一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总量和时长有效管控,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全面覆盖,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工作如期完成,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到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校外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扎实开展重点难点问题治理,积累制度成果。”上海市教委主任王平表示,上海将深刻领会“双减”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作为治本之策,把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作为重要举措,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双减”坚持以学生为本,回应关切,保障学生休息权利。上海从加强学生作业源头管理入手,明确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出“着力健全作业管理制度、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分类控制作业总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建立作业监督机制、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强调要促进教、练、考一致”。

“规范、适切、多样的作业新样态,不仅能减负增效,还能让学生更有兴趣地学,让教师更有目标地教。”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第一小学校长滕平说。

为回应家长需求,减轻家长负担,上海于2014年出台了小学生放学后至下午5点看护政策,2017年试行放学后“快乐30分”拓展活动,2019年对确有接送困难的家庭免费看护延长至下午6点,目前已实现公民办小学100%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着眼于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不仅就着力保证课后服务时间、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拓展课后服务渠道、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等作出具体部署,还明确可适当引进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校参与课后服务,整合各方资源为学生职业体验、社会实践、生涯教育等创造条件,着力完善校内外协同育人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在课后服务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配足配齐师资力量,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专项,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为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形成了有力的支撑保障。

“双减”立足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强调教育公益性的回归。如何促使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上海着力加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实施意见》专门列出了“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具体部署,着力促进校际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深化高中招生改革、纳入质量评价体系,从而缓解社会焦虑,减少家长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的冲动。上海还明确,各区党委和政府不得以升学率特别是“名校录取率”评价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区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

上海作为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9个试点地区之一,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一标准两办法”,依法规范、分类施策、稳慎有序开展专项治理。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就“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进行了详细部署,着力从严审批培训机构、严格机构投融资、严格限定培训时间、强化培训内容管理、严格机构收费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培训机构监管,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双重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完善培训机构监管方面,上海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加强“一站式”培训服务管理。严禁培训机构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开展培训机构“双随机”检查。依托专业力量为违规行为认定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完善信用管理机制,优化“黑白名单”制度。完善行业自律、行业互助和第三方评价等机制。

在严格机构收费管理方面,上海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查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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